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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庆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三章:民事主体

    2014-04-23 11:34安庆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安徽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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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安庆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三章:民事主体

      安庆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anqing.huatu.com/)为您发布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第三章:民事主体,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预计在8月下旬发布。广大考生在阅读政法干警大纲之前,可在砖题库进行考试题演练,实战模考。2014安庆政法干警交流群:133479929 ,了解更多事业单位考试信息。

      第三章 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含两种含义,一是主体资格,二是主体享有权利的范围。应区别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概念。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

      (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

      (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5)权利能力的不咳转让性。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

      (1)由国家法律确认;

      (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4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且智力正常。16到18 周岁可视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合伙的概念、效力、变更和消灭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盈亏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合伙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合伙合同是合伙成立的基础。

      (2)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关系。

      (4)合伙是提种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2、合伙的成立要件

      (1)实质要件—签定合伙协议。

      (2)形式要件—核准登记。

      3、合伙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的财产。

      (3)合伙的财产保全。

      4、合伙的债务承担

      5合伙的内部关系

      (1)合伙经营事物的决策、执行与监督。

      (2)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6、合伙的终止

      (1)合伙解散的原因。

      (2)合伙的清算。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批 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 权利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 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灭。但法人终止以 后,在依法进行清算的阶段,限于清算的必要范围内,法人仍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清算完结之日起,其权利最终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现在:

      (1)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其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 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 终存在。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 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 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l.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原则。

      (2)法人设立的方式。

      (3)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消灭

      法人的消灭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其原因有:

      (1)依法被撤销;(2)解散;(3)破产;(4)其他原因。

      五、联营的概念、形成及其财产责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法

      律形式。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联合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

      联营的形式和财产责任:

      (1)法人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联营。在对外关系上,联营法人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对内关系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与其出资额一致,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联营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2)非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联合组织。在这种联营形式中,联营各方对合伙型联营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并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协作性质的联营。在这种联营形式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合同约定,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不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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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安庆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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